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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辽宁沈阳教师编制招聘319名公告(东北师范大学专场)

http://liaoning.hteacher.net 2017-10-20 16:38 辽宁教师招聘 [您的教师考试网]

           

2017年沈阳市公开招聘教师(东北师范大学专场)对象为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等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的2018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3.热爱教育事业;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身心健康,具有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考生报到前需参加由招聘单位组织的体检);

6.2018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

7.所学专业对口(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对口,教师资格证种类和任教学科均与申报学科对口);

8.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小学岗位须取得小学或初中或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证;初中岗位须取得初中或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证;高中、中职岗位须取得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证。

(二)其他条件

1.考生还要具备应聘岗位的具体岗位条件。

2.定向(定向辽宁的除外,须提供定向就业协议书)、委培及在职人员,不在招聘之列。

二、招聘计划

本次参加招聘的单位为沈阳市公办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聘计划为319名。具体岗位计划请见附件1:岗位需求信息表。招聘计划如有变动,以现场发布为准。

各用人单位信息请参考用人单位介绍。

三、招聘程序

招聘包括投递简历、资格审查、面试、笔试、试讲、签约等环节。

1.投递简历

考生须到招聘现场投递简历,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学生证;

(3)个人简历(须提供应聘者自然情况,个人荣誉和社会实践经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免费师范生和定向辽宁就业的须提供入学时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4)加盖院系公章并由负责学籍教师签字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证明》(在网络专题下载)一份;

(5)加盖院系公章的成绩单;

(6)《面试考核表》(在网络专题自行下载打印)一式七份(复印有效),用0.5mm黑色中性笔填写好应聘同学需填写部分。《面试考核表》在面试时递交评委。

评审组对考生投递的材料综合评审后,按不超过招聘岗位计划的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考生在投递简历时必须明确应聘的岗位,每人只能申报一个岗位,同时投递多个岗位的,取消招聘资格。

2.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仪容仪表、言语表达、书写能力等方面情况。

面试后,按不超过招聘岗位计划的1:3的比例确定进入笔试人员名单。

3.笔试

笔试主要考查应聘者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知识。

考生须准备0.5mm黑色中性笔、2B铅笔、橡皮等考试用品。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的1:2的比例(若出现与最后1名考生成绩并列的,也纳入面试范围)确定进入试讲人员的名单。

4.试讲

试讲题目及教材信息将在11月3日(周五)在东北高师就业联盟网公布

5.签约

笔试成绩与试讲成绩按3:7的比例计入总成绩,即总成绩=笔试成绩×30%+试讲成绩×70%。根据总成绩排名,按照各组用人计划的120%比例(逢小数进一)确定拟签约学生范围(若出现与最后1名考生成绩并列的,试讲成绩高者优先)。

签约实行双向选择。进入签约范围的考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自由洽谈、双向选择。正式签约时,须在学科评审组的主持下签约。

签约时,应聘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就业协议书》。

以上招聘流程,可参考附件2:招聘日程表。

四、其他事项

1.招聘各环节的通知将在东北高师就业联盟网公布,请应聘考生及时关注并按通知要求参加各招聘环节;招聘期间,请考生确保通讯畅通;因考生原因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各环节的,由考生个人负责。

2.考生应“诚信参加招聘”,对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舞弊者,一经发现取消招聘资格。

3.免费师范生若跨省就业需要交纳违约金的,由考生自行承担。

4.已签约的考生需在2018年9月1日前报到并参加体检。

签约到区县(市)教育局所属学校的毕业生,到签约单位所属区县(市)教育局报到,并参加由区县(市)教育局组织的体检;签约到沈阳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毕业生,到学校报到,并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合格的,由招聘单位与签约学生签订聘用合同书;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该岗位聘用计划。

报到时,须出具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如果考生在2018年9月1日前未能取得上述证件,则视为考生违约,违约考生须承担违约责任。

5.考生签约后至报到前,因违纪等受到学校处分或行政处罚的视为考生违约,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协议。

6.本次招聘工作期间监督电话15640153409。

7.本公告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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